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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單元由顏榮裕發出
標題:大陸所得 在台須申報
作者:顏榮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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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章 前 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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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法規定:「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。」,然而個人到大陸工作或投資所得,是否須課征中華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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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 章 內 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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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法規定:「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。」台灣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徵收採「屬地主義」,也就是說,不管什麼人,只要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就必須就此所得繳交綜合所得稅。此處所指的地是勞務提供地,而非薪資發放地。 根據屬地主義,一般而言,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免課綜合所得稅,但稅法中未對中華民國做一明確的定義,所以另外規定:香港、澳門地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,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(因為「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的規定)。而這所得包括薪資所得、投資所得、資本利得等。所以如果是用國外公司的名義去大陸投資,則其投資所得就可以免稅。
另外,像母公司將台灣員工派到大陸去工作,則所發的薪資因是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的所得,所以也應計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課稅。而有些台灣員工在大陸工作,薪水是在大陸領一部份,其餘的在台灣發放,遇到這種情形,在台灣報稅固然要申報在大陸領的薪水,但同樣地,依法令在大陸報稅時也應將台灣這邊發的薪水申報出去,只是台商在大陸報稅時通常不會這樣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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